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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谐之窗第三期 | 公司能否为员工指定医院就诊??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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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::2025-08-01

在日常人事治理中,,为确保员工病假的真实性,,预防员工滥用病假增长人力成本,,一些公司会通过内部规章制度对员工休病假的流程作出划定。

例如,,病假政策要求员工提供三甲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,,或在员工病假超过肯定天数后,,公司有官僚求员工前往指定医院就诊,,如员工不共同或违反有关流程,,公司则会认定其病假申请无效。

那么,,这类划定的司法效力若何呢???

案例回首

员工于2013年8月26入职公司,,双方签定了自2021年8月26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,其中合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与第六项约定:::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企业规章制度的、、任何月份累计旷工3天(含)以上的,,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。

2023年3月1日员工去新办公地址工作,,同年4月26日至同年6月12日期间,,被告至某某医院1、、某某大学医院2就诊,,医院诊断为:::颈椎病、、互换抑郁与睡眠阻碍,,期间一向病假。

2023年6月12日,,公司向员工发送《病情复查通知书》,,奉告:::通知员工同月13日9:00至复旦大学从属榆林医院复查,,若回绝共同对于有关病休公司将按旷工处置。同年6月13日公司发送员工《返岗通知书》,,奉告:::因员工未在6月13日至指定医院复查,,结合公司至第一人民医院、、某某医院3对员工的病假进行核实,,医院确认病假单只是院方赐与的参考,,应否准假由单元决定,,现决定不赞成员工再次提出的2023年6月13日至16日病假申请,,请立即返岗,,对回绝共同公司复查及过往病假单开具情况作出合理诠释,,同时提供所有病假资料原件用于公司核实,,不然按旷工处置。

后公司屡次发送《催告函》催告员工去指定医院复查,,并强调回绝共同即视为旷工并有权解除劳动关系,,公司于6月16日向员工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。

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:::

公司是否有权回绝员工的病假申请,,并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???

裁判逻辑

法院指出,,用人单元对于员工固然享有效工自主治理权,,但行使权势时该当合法合理。本案中,,员工因病在上海三级甲等医院就诊,,医院为其开具了病请证明单,,员工亦办理了有关告假手续,,其作为劳动者依法享有因病休息休假的权势,,现公司让员工至指定医院就诊,,限度了员工的就医权,,公司据此认定员工2023年6月13日至同年6月16日旷工,,并无事实与司法凭据,,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组成违法解除,,该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
以案说理

关于公司是否能够指定员工的就诊医院,,实际中存在分歧的概念和处置方式。

一种概念以为,,公司作为用人单元享有效工自主权。若公司通过民主法式制订的规章制度已为员工知悉并签收,,员工应受其约束。从这一角度,,公司能够凭据内部规章制度,,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就诊,,若员工不遵从铺排,,公司能够不予核准其病假申请。

但当前的裁审实际中,,主流概念更偏差于;;;だ投叩慕】等ê托菹⑷。员工依法享有请休病假的权势,,选择前往哪家医疗机构就诊亦是员工的小我自由。只有员工提供的病假单是由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,,就该当被认定为有效。

换言之,,公司能够对员工告假的手续流程作出合理划定,,但不能内容性地反对员工休病假。公司单方面面划定员工告假必须提供某一级别医院的病假单,,或是强制要求员工必须前往指定医院就诊,,这类做法属于限度员工的就医权,,极有可能被裁审机关认定为无效。

因而,,公司若要求员工前往指定医院就诊,,必须可能对指定医院的合理性、、必要性作出充分论证,,如发现员工病假单存在连号等异常情况。不然公司应尊重员工自主选择医院的权势,,认可其提交的病假单。

鉴于公司有肯定的用工治理权,,作为员工也需遵守公司的病假申请流程,,应在规按功夫内申请病假并提交病假单等资料。如因垂危情况无法实时申请,,也应在公司规按功夫内联系直属经理等,,并在垂危情况实现后实时补办告假手续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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